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17时许,被害人洪某某(女,340123201411******)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位于肥东县**镇**社居委**组的家中玩耍,被告人李某某为寻求刺激,抚摸洪某某阴部,事后哄骗其不要告诉家人。

2.2020年6月23日17时许,被害人洪某某再次到李某某家玩耍,被告人李某某为满足性欲,将洪某某带至房间内,强行拖下其裤子,用手扣摸洪某某的阴部,并用阴茎摩擦其阴部。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指认、提取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分别实施了奸淫、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红霞

2020年8月27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