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住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于1989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十余年。2020年8月15日15时许,在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看见被害人林某某打开冰箱拿东西,遂产生了摸她下身的念头,随即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用双手从后抱住她,并用自己右手伸入被害人林某某短裤内抚摸,期间遭到被害人林某某的反抗,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往地上坐、咬其右手臂的方式才摆脱被告人李某某的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情况说明、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郑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卫平
检察官助理:杨泽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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