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庄**镇**村**号,捕前暂住威海市文某区**宿舍。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翻墙进入位于威海市文某区**街**巷**号被害人李某乙租住的平房院内,其在窗外窥见屋内李某乙熟睡并用手机偷拍下体裸照,后脱光自己衣服推门进入被害人租房卧室内,发现被害人男友马某某在被害人一旁熟睡,李某甲遂用手机拍摄被害人下体裸照后利用被害人熟睡不知反抗之际采取摸大腿、阴部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慧
2019年11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4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被告人李某甲华为honor20i型号蓝黑色触摸屏智能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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