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2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号,现住合肥市**南路********单元**,无业人员。2017年10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凌晨3点多,汪某某应黄某某之邀到蜀山区**路胡同口某饭店内吃饭,席间汪某某起身上卫生间,稍后同席人员周某某也起身上隔壁的卫生间。被告人李某某此时躺在饭店大厅的长条椅子上,在周某某路过时对周某某喊:“美女”,周某某因不认识对方没有理睬。过了一会,李某某起身向卫生间走去,此时汪某某正在卫生间旁边洗手,李某某走到汪某某旁边问汪某某:“怕不怕我”,汪某某讲:“怕”,李某某突然抱住汪某某的腰,将其拖进卫生间里并将门插销插上,汪某某被吓尖叫起来,李某某扑到汪某某身上,半蹲着抱着汪某某,开始拽汪某某的裙子,接着将手伸进汪某某的裙子里面,摸汪某某的下体,之后用手拽汪某某的内裤,汪某某挣扎并说“你不要这样”,汪某某想打开卫生间门但是被李某某把门抵着,汪某某无法逃出哭叫起来,这时汪某某接到周某某电话,但因害怕不敢多说被迫挂断电话。周某某上前敲汪某某的卫生间门,但是卫生间里没人应声,门也没打开,等周某某停止敲门后李某某逼迫汪某某加他微信,称要交个朋友。周某某停止敲门后返回大厅怀疑,又再次回到卫生间外,敲卫生间门要求开门,黄某某也跟周某某后面来到卫生间外,跟周某某一起敲门要求开门。在周某某、黄某某的救助下,汪某某哭着跑了出来。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现场报警,经出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方位图、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7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不认罪认罚,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临祉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