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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 阳 市 铁 西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沈 阳 市 铁 西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8〕3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8123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无梁殿满族镇**村**号。曾于2007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26号11门鑫辰源旅店门前,先后两次强行搂抱被害人刘某某后亲吻其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前科证明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刘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某的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被告人李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健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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