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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制侮辱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服务有限公司,暂住本市福田区**栋**楼**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社区**路**号。因传播淫秽物品嫌疑,于2020年5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侮辱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感情问题吵架,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报复被害人钟某某,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栋**楼**房,擅自登录被害人钟某某的**账户,将被害人钟某某的十五张裸照、隐私照(合集照)发到被害人所在的几个**群内,其中一个**群有成员873人、其中一个**群有成员54人,其中一个**群有成员3人。

2020年5月2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福田区**区内将在此等候的被告人李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VIVO IQ00深蓝色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裸照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的证言,民警梁某某、徐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的裸照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扣押笔录;8.视频资料: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的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在**群内发布裸照的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成和

检察官助理:胡红云

2020年9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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