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0********,又名“李某甲”,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址:任丘市**镇**村,职业:经商,政治面貌:群众。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介绍卖淫,被任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王某某多次到106国道任丘市与河间市交界处北侧路西一民房内被告人李某某处嫖娼;
2018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106国道任丘市和河间市交界处北侧路西的一民房内向王某甲介绍卖淫女孙某某,王某甲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清嫖资70元后,欲将孙某某带走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抓获两名企图嫖娼的男子,其中一名叫郭某某的男子陈述在2017年夏天曾在李某某处嫖娼;
2019年3月份,王某乙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与该处一女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019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该处介绍崔某某嫖娼,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崔某某嫖娼未遂。同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孙某某在该处嫖娼,被公安机关发现,孙某某嫖娼未遂。2019年5月份,白某某经李某某介绍与一女子在该处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小波、孟某某、王某丙、孟某甲、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华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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