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淘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1976年因破坏通讯设备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4年2月12日被刑满释放。1999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1月4日被释放。2011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蠡县**镇**村其住房内容留宋某某、赵某某等卖淫女多次卖淫,并引诱宋某某卖淫,介绍嫖客到住房内嫖娼,获利人民币一千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乐
检察官助理:文灿灿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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