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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4年8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至7月17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徐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决)在仙游县鲤城街道龙泉社区后里31号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堂金200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非法所得退回公安机关。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魏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以及同案人徐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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