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三宝社区三宝一村257号家中设麻将桌、提供塑料牌筹码等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取桌费,同时还为参赌人员垫付赌资。自2019年至2020年5月26日被查获期间,共计非法获利3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扣押笔录;6.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账记本复印件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及资金垫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洁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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