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赢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在网上多次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从赌博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马某某、闫某某、盖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设立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董志会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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