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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罪)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党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赢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在网上多次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从赌博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马某某、闫某某、盖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设立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董志会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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