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111979********,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住***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建华,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某担任“135棋牌”赌博平台代理,接受赌客投注并从中赚取佣金。截至2020年4月,李某某代赌客“浪漫企鹅”、“忠义造反者”、“邬祥”等人向赌博平台投注,并赚取佣金约3000元。经侦查,2020年4月14日12时许,民警在本市**镇**广场对面的**公寓**房内抓获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信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移动储存硬盘1个)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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