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份至7月份,每天在雷州市**镇**村自家住宅门口处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桌椅、吉牌等工具,供参赌人员以“排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自己每天抽水20元至40元不等,至案发时,李某某从中获利约2000多元,并全部用于生活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吉牌一副、麻将桌一张等物证;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赌具等便利条件并从中抽水2000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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