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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5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至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先后通过“微信”、“闲聊”、“默往”等网络聊天平台建立以赌博为主要内容的聊天群,并组织群内成员在“熊猫麻将”等网络赌博平台开设房间,以“成都麻将”、“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李某某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唐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扣押等笔录;

5.李某某手机内及闲聊APP中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若平

检察官助理:万秀媛

2020 年 8 月 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移动硬盘1个、提讯

  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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