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秀屿区**镇菜市场通过微信和现金方式,收受同案人张某某(已起诉)55万元、吴某某17万元、陈某甲25万元、陈某乙0.4万元六合彩投注,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线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返水和中奖倍数差获利共计人民币1.8万元。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东埔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和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十四册;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