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7********,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于2019年12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拔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上述赌场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郑某某、翁某甲等十三人,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902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截至案发,该赌场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没款收据、缴款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江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游某某、翁某甲、翁某乙、郑某某、陈某丙、蒋某某、翁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1年1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