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辉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李园32号民房一楼最靠西侧的一间房间内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在该赌场占有5%的股份,“辉某某”等四人合计占股95%。被告人李某某同时负责在赌场内开庄,每日可获得300元工资报酬。该赌场内以“俄罗斯转盘”方式聚集赌徒参赌,自赌场营业以来,每日聚集十余人聚赌,赌场非法获利约八、九千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个人获利2400元。
2020年1月10日凌晨0时许,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线索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李园32号民房一楼最靠西侧的一间房间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陈某甲、叶某某等16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当场查获赌资3760元及赌具(一张绿色的转盘押注赔率的纸、一部TCL彩色网络电视机、一张收款二维码卡片、一部手机及一个U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赌资及赌博工具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及支付宝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林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燕某某、柳某某、卞某某、阮某某、谭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何文骏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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