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道**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在其租赁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万春二区8号楼2-3#店面内收注“六合彩”押注款,共收注“六合彩”110期,收注金额约20万余元人民币,从中获利约20000元人民币。2019年9月24日21时许,上述场所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仓前派出所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六合彩”押注违法人员郑某某,查获“六合彩”第109期、第110期收注的账单以及“六合彩”宣传码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郑某某、房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晓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