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4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组。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4月17日、2013年5月23日各被晋江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晋江市**镇**村**路**号的租房内设置赌场,提供麻将、筹码卡等赌具,供逾20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逾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租房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张某甲、谢某某、张某乙、程某某、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并查扣赌具麻将4副、筹码卡86张、账本1本及赌资人民币1234元。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材料、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谢某某、张某乙、程某某、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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