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4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组。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4月17日、2013年5月23日各被晋江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晋江市**镇**村**路**号的租房内设置赌场,提供麻将、筹码卡等赌具,供逾20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逾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租房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张某甲、谢某某、张某乙、程某某、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并查扣赌具麻将4副、筹码卡86张、账本1本及赌资人民币1234元。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材料、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谢某某、张某乙、程某某、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