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无业,1991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村**组,现住娄底市**区**名都**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开始,郭某某(已判)通过微信、聊呗、闲聊等APP建立赌博群,并组织群里的138人在“湖南省皮皮跑胡子”软件上打1元钱1胡的放炮罚跑胡子,满2人就可开打,满100分结算,每局输赢超过60分就从赢家手中抽水5元。为方便组织赌局及抽水,郭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管理赌博群。经鉴定,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该赌博群至少涉及赌资21627000元,抽水金额超过1049541元。其中,郭某某扣除开支和外围抽水后,共计获利40余万元。
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1元钱1胡管理赌博群及做财务工作。李某某非法获利5万元。2019年12月24日,涟源市公安局收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5万元。
2019年4月11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娄星区**明都**房间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举报信等书证;2.检查、电子勘验、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4.鉴定意见;5.同案人郭某某、龙某某、邱某某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且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林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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