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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建议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在“浙江边锋游戏约牌冲击麻将软件网络棋牌室”开设棋牌室,并建立闲聊群,为陈某某、项某某等人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0余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李某某银行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维娟

检察官助理:蔡雨妗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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