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饶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饶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0日经饶某某公安局决定,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微信组织一个叫“其乐融融”的微信群,购买“一条龙麻将”游戏软件连接放置于该群内,供群友赌博使用,收取参赌者每局1元的台费,共收取台费451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到饶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利用微信群组织他人赌博,收取他人台费的犯罪事实,并将其所收取的台费主动退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于建微信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的苹果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退交违法所得凭证等。
3.证人牛某某、张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李某某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收取台费451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仇义坤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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