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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91989********,拉祜族,云南省**市**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族自治县**乡**村委**号,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至10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贵溪市**镇**村**组**组交界处向何某某租了一间民房开设麻将馆,里面放置了4台麻将机供人打贵溪“卡单”麻将,按照10元钱1个子,20个子一梭,输完20个子结账这种方式赌博,李某某从每梭中抽取2个子即20元作为盈利。经侦查查明,该麻将馆营业期间共有肖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22人在该麻将馆参与赌博。2019年10月16日下午,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麻将馆并当场传唤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凯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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