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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在明知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网络赌博公司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在该公司做网络赌博充值客服,为他人参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和充值等服务。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东某某、孙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对班,使用支付宝代收赌资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支付宝流水、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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