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八**’),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期**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番**”获取一个“**”外围码赌博代理账号,后将该代理账号提供给同案人佘某某(已判决)发展下级会员账号给他人投注赌博。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与上线“番**”交收赌款,同案人佘某某负责与下线交收赌款,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佘某某再进行对数交收赌款。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同案人佘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获取的上述“**”外围码赌博代理账号中开设一个会员账号,设置好该会员账号密码、每期最高投注金额后,将该“**”赌博会员账号、密码、网站提供给参赌人员陈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使用,由同案人佘某某代参赌人员陈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结算输赢并从中抽水获利。参赌人员陈某某在该“**”赌博会员账号进行投注,每期投注额为2000元至50000元不等,总投注次数30期,投注总额为1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门口查看赌博账号输赢情况及交收赌款,并从同案人佘某某处获利150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发破案报告、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赌博网站、赌资转账记录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4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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