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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遂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在逃)经合谋,决定由三人共同出资为手机APP“神人斗地主”和“易发游戏”两赌博游戏平台代理玩家充值业务,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及袁某某前往福建省向一名男子购买用于手机APP“神人斗地主”和“易发游戏”充值的电脑、手机、账号等,何某某出资6万元及袁某某出资2万元共8万元支付给福建男子购得设备,被告人李某某出资6万元用于购买充值的游戏豆。之后李某某找其朋友王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参与代理网络赌博充值业务,王某甲又找来其朋友李某某、詹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参与。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让王某甲、李某某、詹某某等三人到遂溪县城的华星酒店开了一间客房,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电脑、手机设备等给王某甲等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教导王某甲、李某某、詹某某如何使用设备为赌客充值,王某甲、李某某、詹某某等人就在该客房内开始“易发游戏”和“神人斗地主”两个游戏赌博平台的充值代理业务。之后,为节约开支,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让王某甲以其名义租下了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商住楼一门**室作为活动的场所,又以王某甲的名义开通了中国电信宽带。2019年10月1日,何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詹某某等人转移到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楼*门**室,随后李某某又找来郑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参与该网络赌博充值业务。根据分工,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微信号及银行账户,何某某负责监管王某甲等人的工作情况,并负责处理网络技术问题,王某甲负责该赌博窝点代理“易发游戏”和“神人斗地主”两个游戏赌博平台充值的营收资金管理及日常开销等。李某某、詹某某、郑某某三班倒从事客服工作,通过微信接收赌客的充值资金,为赌客在“易发游戏”和“神人斗地主”两个游戏赌博平台的游戏账号充值“游戏豆”,以该方式帮助赌客兑换筹码在“易发游戏”和“神人斗地主”两个游戏赌博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及袁某某偶尔到场了解情况。经统计,作案期间2019年09月19日至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何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詹某某、郑某某等人为网络赌博平台代理充值的金额共计191704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扣押清单,证明扣押到涉案的手机、电脑、银行卡。

(2)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分别签认的涉案现场照片,证明**豪庭***号**楼*门**室就是开设赌场的地方。

(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甲、詹某某、何某某、郑某某分别签认的其本人支付宝余额,支付宝上与王某甲的转账记录,工作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及捆绑的银行卡2019年10月2日至10月21日的营业统计表,“易发游戏”、“神人斗地主”APP界面、网址、微信及支付宝二维码,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甲、詹某某、何某某、郑某某为赌博游戏软件提供充值服务的事实。

(4)赌客王某乙、张某某分别签认的“神人斗地主”和“易发游戏”的软件截图,证明“神人斗地主”和“易发游戏”的APP是具有玩家充值、提现功能,运营商抽头渔利的赌博软件。

(5)赌客张某某签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赌客为在“神人斗地主”和“易发游戏”玩游戏,通过微信向王某甲等人作案使用的工作微信号充值。

3、书证

(1)租赁合同,证明王某甲租赁**豪庭***号**楼*门**室

(2)中国电信业务登记单,证明王某甲办理**豪庭***号**楼*门**室宽带业务。

(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签认的资金走向图及资金统计表,证明涉案的赌资自赌客充值开始至汇向李某某银行账户的流程,及涉案充值金额1917047.82元。

(4)银行流水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李某某的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5)微信账单,证明王某甲等人接受赌客充值的资金明细。

(6)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特征。

(2)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某分别对“神人斗地主”、“易发游戏”手机游戏APP软件界面截图的签认,证明该两款软件具有游戏币兑换现金的提现功能,兑换时游戏APP运营商收取2%手续费,每局游戏结算时收取盈利部分5%的服务费。

(3)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对涉案手机提取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1)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某合谋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赌客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乙、张某某通过向李某某等人用于代理充值的微信号充值的方式兑换筹码,在“神人斗地主”和“易发游戏”APP上进行赌博。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与何某某、袁某某共同出资代理赌博软件“神人斗地主”和“易发游戏”APP的充值业务,雇佣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某帮助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为网络赌博平台代理充值业务,兑换赌博筹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可以酬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扬仕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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