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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2********,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至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颍上县**镇**村家中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另案处理)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收取费用共计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书证;

2.证人黄某某、鲍某某、崔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培涛

检察官助理:尤  敏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颍上县**镇**村**庄**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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