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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建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76********,汉族,安徽省郎某某人,初中文化,住郎某某**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1月6日被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至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郎某某**镇**村组李某甲废弃楼房中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并负责放风。赌场以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二十至三十人左右,每把下注几十元至四、五百元不等。赌场共经营十五、六天,期间李某某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26日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杯、碟子、骰子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耿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冠冠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赌具1副。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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