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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16年12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万商商场后门营业房与文明北路304号营业房内开设游戏厅,购置“兵乓球”游戏机、“猫机”和“捕鱼”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使用,赌博机共计33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龙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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