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奈曼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20余人。赌博方式为用扑克牌“扎帕斯”,每局十道牌,扣四张明六张,牌点最小先下注,每次下注5至20元不等;李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提供茶水、看监控,每次洗牌李某某抽取10元,烂底抽取20元,每次赌博抽头渔利300元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期间共抽头渔利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破案简介、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持续时间近一年,参赌人数达20余人,抽头渔利近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