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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7〕3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余某某(已获刑)从2016年***月初开始,伙同其丈夫黄某某(已获刑)通过手机微信等手段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再由余某某汇总后,除了有时留下一部份投注额自己做庄跟投注人交易,一般都会把收受到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数据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被告人李某甲,从中牟利。被告人李某甲自收到余某某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数据后,再通过手机微信把投注数据转给一个叫“亚钟”(身份未明,另案处理)的朋友,从中牟利。经核算,余某某被查扣的13期的六合彩投注额汇总表17张,共计人民币74398元。经查询余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流水帐清单,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分别在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汇六合彩赌博款给余某某13810元、13970元、10000元、9100元、10980元。余某某在2016年**月**日汇六合彩赌博款给李某甲10000元。经查询李某甲被扣押的一张跟余某某进行六合彩赌博交易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88**)流水帐清单,正好跟余某某上述的赌博交易记录相吻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乙、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黄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7年8月1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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