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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6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魏某甲(已判刑)在本区**绿化带及本市嘉定区、青浦区等树林中通过搭设简易账篷的方式开设流动“二八杠”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魏某乙、田某某、方某某、班某某、张某甲、秦某某(均已判刑)在赌场内从事接客、搭棚、望风、洗牌、收窑花等工作。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七名同案犯,查获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若干。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犯魏某甲、魏某乙、田某某、方某某、班某某、张某甲、秦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魏某甲开设赌场并雇佣同案人员协助的事实。

2.证人郭某某、嵇某某、葛某某、杨某某、张某乙、袁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流动“二八杠”赌场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同案犯班某某的车辆进行搜查,并对车上查获的涉案赌具予以扣押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嵇某某、杨某某、葛某某、郭某某因赌博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6.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0112刑初1538号)证实,本案事实及同案犯被判决的情况。

7.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沪0112刑初411号)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前科情况。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证实,其伙同魏某甲开设赌场并雇佣他人协助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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