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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附**号,住河南省西峡县城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开始通过“微信”和“闲聊”软件建立赌博群,组织网上朋友用“诸葛麻将”游戏进行赌博,游戏一分兑换二元人民币,每局结束后大赢家就向群主转三元红包。李某某开设赌场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日通过“微信”收取参赌人员转入3456元,通过“闲聊软件”收取参赌人员转入84355元。李某某用59724元购买房卡165900张,另购买28100张以0.36元购进以0.40元卖出,收入1124元。经核算李某某抽头渔利达29211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还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号及闲聊软件的收支情况、后台充卡记录等书证,证人安某某、别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建立网上聊天群,利用游戏软件在聊天群里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设立赌场招揽他人参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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