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航天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28日被航天分局逮捕。
本案由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龚某某、甘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李某某出资,龚某某、甘某某负责经营管理,租**楼**。2013年11月8日,该赌博游戏厅开始运营,提供有捕鱼机五台,三组排线赌博机二十四台,共计二十九台赌博游戏机作为赌博工具使用。2013年12月10日该赌博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游戏厅共计涉赌金额125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8.房屋租赁合同,游戏厅的财务资料;9.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和工具,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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