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开江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小区**幢**(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月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名为“新时代”的赌博网站注册账号进行赌博后,以通过提供其本人在该赌博网站的推荐码给他人使用以便到赌博网站进行注册赌博的方式,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获取服务费。同时,李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等地居住时,为获取赌博网站额外的佣金,还通过其本人使用的腾讯QQ、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向不特定对象投放包含该赌博网站网址、赌博方式等信息的广告共计811条。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风雷动”网吧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银行卡流水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笔录、手机提取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5.赌博网站广告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投放广告累计达811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李新鑫 |
检察官助理 |
:熊小舟 |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原址,联系电话1582332****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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