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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5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县,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翟某某(在逃)、李某某等人多次在普定县穿洞街道秀水葡萄园后山上,丫口寨后山上等多处地方组织曾某某、张某某等人参与赌博。2019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在逃)在普定县穿洞街道秀水葡萄园后山上聚集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涂某某、黄某某、褚某某、蔡某某等二十余人赌博时,被普定县公安局查获,并从现场查获赌资19101.5元。2020年7月28日,李某某主动到普定县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翟某某组织不特定人员用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事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李某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建议对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万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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