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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被本院不批准逮捕而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收受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丁、李某乙、林某某、洪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赌资约人民币10万元。2019年7月5日,李某甲在苍南县******号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六合彩投注记账单、拘留所人员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丁、李某乙、林某某、李某丙、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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