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六部刑诉〔2020〕Z13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手机在“通辽科乐麻将”APP平台内建立“亲友圈”7146666账号,并购买游戏房卡,组织孙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进行赌博,从中以抽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通过调取的网络记录:被告人李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2800元。
另查明,2020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通辽市奈曼旗V8快捷宾馆4003号房间内被公安民警依法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截图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春 光
检 察 员:沙 如 拉
2020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二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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