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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韦某某(已判刑)经商量,担任“巴黎人”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微信发送赌博网站APP下载二维码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招揽赌徒,从中抽头渔利。至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招揽了“阿容”、“阿伙”两名赌徒到“巴黎人”赌博网站上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约人民币4605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微信首页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及UC浏览器登入浏览历史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韦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参与网站利润分成,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46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1年1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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