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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广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11台翻牌机摆放于眉山市东坡区**广场**栋**号自己家中开设赌博场所,并聘请王某某为上下分人员。2019年12月24日,该赌博场所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大兵小将”型翻牌机11台,挡获李某某、王某某及参赌人员两名,并从李某某处查扣违法所得9400元。从该赌博场所营业至案发,李某某共计盈利约224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翻牌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检察官助理:梁彦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眉山市东坡区**广场**栋**号,联系方式1832812****。

2.案卷2册、光盘4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_查扣的违法所得9400元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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