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枣阳市**路**号,现住枣阳市**路**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杨某某(已判决)、方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赌博网站建立赌博微信群****,组织多名参赌人员以该赌博网站的“**时时彩”项目通道“龙**合”玩法进行赌博活动,期间杨某某因赌博平台账户资金短缺向李某某周转资金时,李某某仍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转给杨某某34.5万元,转给方某某19.27万元,为杨某某、方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共计53.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枣阳市纪委案件移送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云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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