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天门市**镇**路**号的家中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每桌每人抽成5元,从中渔利。2019年7月11日14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博场所,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高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等23人,收缴赌资4635元和赌具麻将5副。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等23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若条件符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检察官助理:刘林格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路**号,联系方式:1558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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