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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内通过手机在**网(69***.com)注册会员账户,在该网站内香港六合彩赌博板块担任代理接受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发送邀请码等形式发展下家在该账户下开设下级账户28个。2019年10月16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过对李某某移动电话中的赌博网站账户信息进行检查,李某某账户2019年9月发展下家9人,投注金额达4522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会员管理记录、代理报表记录、交易明细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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