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阿宏),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起,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另案起诉)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出面租赁了本市罗湖区**花园A座4层408**棋牌室为据点开设赌场,召集、组织赌客以打“红中”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负责管理赌场,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兑换筹码,犯罪嫌疑人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起诉)负责“顶角”和为赌客提供服务,并共同拉拢赌客参赌,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占股30%,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四人占股70%,五人按所占股份比例参与非法获利分成。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另案起诉)为该赌场雇佣的工作人员,负责兑换筹码和办理“VIP”抽水卡,每日报酬300元。

经查明,多名赌客在上述赌博场所内参与赌博,其中仅2020年7月17日至18日,部分参赌人员夏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涉及赌资为人民币22180元,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计抽头渔利38000元。因赌场的经营问题,犯罪嫌疑人米某某、刘某乙、伍河于2020年7月19日离开赌场。

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刘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继续经营赌场,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赌场在负责帮忙,不再参与占股分红。2020年7月27日,公安人员在赌场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刘某甲,现场查获参赌人员6名(当日参赌换取筹码的赌资共计22600元),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微信收取兑换筹码赌资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照片说明书、赌场的数额统计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资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邓某某、凌某某、夏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伍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流水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琰

                                            2020年 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