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4月16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至1月14日,孔某某、王某甲夫妇(均已判刑)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雅咏村口山坡上树林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利用摇骰子押大小方式进行赌博。该地点由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此外,李某某帮忙介绍司机接送赌客,在赌场周围望风,按日从王某甲处领取报酬人民币400元。公安民警于同年1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雅咏村口抓获孔某某、王某甲等人,于同年5月13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抓获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甲、孔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且为开设赌场提供看场望风等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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