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飞,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65号1号楼1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65号1号楼1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1月1日起,被告人李某某租用了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3号1栋1单元201号房用于开设茶馆,并租用了楼下102号房,用于煮饭等,雇佣了董某某负责做饭,另雇佣了曾某某和胖娃儿(绰号)从事服务工作,邀约他人前来以“打大贰”、“扯罗松”等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
2017年6月27日23时许,民警对该茶馆例行检查,当场抓获进行赌博活动的王某某、刘某甲、廖某某、阳某某、余某某、刘某乙及前来赌博的林某某等人,押了赌资46430元,赌博工具大贰、扑克牌各一副等。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民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波斯顿国际小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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