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朋友邵某某为开设赌场的李某甲等人帮助寻找场地,致使李某甲等人在杞县**镇**村邵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一天,最后李某某因帮助寻找赌场场地得到二百元钱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邵某某和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开设赌场居间介绍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忠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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