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5********,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兰考县城关乡许贡庄村一租用的门面房内放置一台捕鱼机,让玩家以“捕鱼”的方式赌博,李某某从中违法所得7000元,后经兰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李某某在许贡庄放置的捕鱼机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销毁清单及照片、现场图片、李某某支付宝收付款记录、微信二维码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2、证人崔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丰某某、史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兰考县公安局兰公(治)刑鉴字【2019】第003号赌博机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兰考县公安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向东
孔 浩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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