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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手机上下载“廊坊头牌”软件,通过上线田某某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并从上线田某某处多次购买共计35824元的“房卡”用于自己的“茶馆”中开设房间,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打麻将的玩法进行赌博,并在每局结束后以房间费的名义渔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刘某某、吉某某等的证言;

3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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