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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山西省吕梁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2019年1月份左右在微信上看到朋友圈中一款叫“君子棋牌”游戏APP,李某甲下载、注册游戏账号,并成为该游戏的土豪金玩家。根据该游戏的设计规则,土豪金玩家即为该游戏的代理,可以向下发展玩家自己开房间供别人玩,每局在赢的玩家身上抽取一定比例的“豆豆”。李某甲此后发展李某乙、王某某等多人在该平台参与游戏赌博,根据公安机关调取数据显示,李某甲的下级IP账号共54个,李某甲从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6月26日共从平台上抽取了20万左右的“豆豆”,根据平台购买“豆豆”的价值,大约价值人民币2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深绿色华为nova6SE手机一部;

1书证:李某甲名下玩家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证言;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博网站“君子棋牌”APP担任代理,组织人员加入该APP赌博,并从中抽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婧

2020年9月18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6.《换押证》壹套。

7.《随案物品移送清单》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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